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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制造机械设备标准规范(江苏机械行业)

发布时间:2024-07-28 预览量:29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内容简介

1、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由本社编撰,是机械工业出版社发行的一部专业著作。该书于2005年4月1日首次出版,具有重要的技术参考价值。书籍共计11页,文字量达到了27000字,详细阐述了这类停车设备的理论与实践知识。印刷时间同样为2005年4月1日,采用优质的胶版纸印刷,确保了内容的清晰度和耐用性。

2、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详细介绍:本规范是一个开创性的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首次提出,由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作为主要的归口单位。标准的起草工作由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与深圳市许继富通达车库有限公司联手完成。

3、巷道堆垛类停车设备,是采用以巷道堆垛机或桥式起重机将进到搬运器的车辆水平且垂直移动到存车位,并用存取机构存取车辆的停车设备。主要由进出口设备、库内搬运设备、车辆存放设施、电控系统、安全检测装置等组成。

4、设计与配置 - 强调设备设计的合理性与配置的灵活性。... 检验规则 设备在出厂前、验收时以及型式试验中,均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 标志 - 设备上应清晰标明必要的信息,便于识别和操作。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这些机构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检查、技术检验、报废回收,以及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等工作。在市区没有设立监理机构的情况下,设区的市监理机构将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汽车吊不在是特种设备,所以不用再年检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将汽车起重机从流动式起重机中删除了。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一层次: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1) 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 法规性文件:(3)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 第二层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这部分内容是监察制度的主要内涵。

6、四法一条例不是个固定的词,只要是在某一特定领域内由于某种联系归结到一起的四套法律和一套条例都可以叫做“四法一条例”。比如,《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或者《水法》、《防洪法》、《森林法》、《土地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维修、改造和气瓶充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是国家行政法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是地方性法规。区别在法规的层次不同。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4修正)

1、第一条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维修、改造和气瓶充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3、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是国家行政法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是地方性法规。区别在法规的层次不同。

6、年6月29日 国务院第412号发布)法规性文件:国务院授权的颁布的法规性文件。